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我区招商引资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项目准入评估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条管理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准入评估是指本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
第三条准入条件
入驻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濮阳市、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及布局要求。
2、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项目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节约能源、安全生产等方面有关要求。
5、落户开发区需单独供地的项目要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2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300万元,建筑密度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实现税收每年每亩不低于10万元。
6、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投资者需提交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需融资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第四条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的。
2、投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3、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第五条评估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组织
成立项目准入评估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局、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工信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二)登记备案
招商引资项目在初始阶段必须到外联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向外联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预审
开发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由对外联络局围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控规、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区基础设施承受能力、项目准入指导目录、省市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预审。
(四)项目综合评估
通过预审的项目,及时召开项目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济发展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工信局及安监局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评估,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评审意见。必要时,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准入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六条项目签约及推进
1、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对外联络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洽谈,细化条款,形成进区合同(草案),提交区党政班子会议研究。研究通过的项目,及时明确分包领导及责任单位,跟踪推进;项目进区合同(草案)经区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对外联络局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与项目方签订正式进区合同。
2、对于已签约的项目,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工信局、工商局、税务局、安监局等涉及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部门尽快协调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包领导和责任单位要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需提交市、区重点项目周调度会研究的,要尽快与经济发展局沟通协调上会事宜。项目优惠政策的兑现按《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优惠政策兑现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附则
本制度由项目准入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管理办法有相抵触的,执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