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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试行)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濮经开党办〔2017〕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区级河长负责对各乡(镇)办河长、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三条 考核组织形式。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区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组,对各乡(镇)办河长和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区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区级河长审核,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区副总河长、总河长、区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抄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的要按规定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纳入区党工委、管委会年度综合表彰,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第九条 考核细则。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