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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根据《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濮经开党办〔2017〕19号),为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和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
第一条 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网站以及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章 信息通报
第五条 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 通报范围
(一)党工委,人大工委,管委会,政协工委,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二)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九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十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共享途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共享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