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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区级验收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试行)(濮经开党办〔2017〕19号),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验收主体。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办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区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个验收组,对各乡(镇)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区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办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进驻各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区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区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