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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濮经开党办〔2017〕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地了解掌握河流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区河长办负责统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将报告事项登记在册。区、乡河长办要明确各级河流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整理成通讯录备案。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突发重大事件
全区范围内河道发生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重点项目建设、社会动态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2.组织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四)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流程及方式
(一)向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情况,一般采取正式文件或传真方式,紧急情况可先用电话请示报告,后补报文件或传真文件,必要时单位主要领导可当面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问题。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其他问题要按有关时间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报告一次。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可随时请示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按规定的时间报告。请示报告的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三)本级河长无法解决,须上级河长协调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第六条 本级河长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上级河长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重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七条 区乡级河长办将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