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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试行)

时间:2018-03-22 来源: 点击量: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濮经开党办〔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支沟)。

第二条 负有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国家关于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涉及河流保护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呵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态,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第三条 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负有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及联合执法工作内容。

(一)区水利局配合上级部门对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线、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河道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

(二)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管整治。

(三)区农业科技局、畜牧局牵头组织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监管整治。

(四)区市政环卫局牵头负责城区河道沿岸道路、绿化、污雨水管网、路灯照明、环卫设施的监管,组织对人为破坏沿河上述设施及私自接入沿河污雨水管网的污水偷排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牵头组织非城区河道沿岸绿化及湿地保护整治。

(六)区内各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指导依法查处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加强城区河道执法,制止沿河乱占、乱搭、乱建,对涉河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区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市直对口部门开展辖区联合执法工作。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区河长办备案后,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区河长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区河长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河湖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将河流保护管理中突出的问题尽快整治到位,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有效控防措施;对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督查问责处理。

第十条 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区河长办。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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