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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办制度(试行)

时间:2018-03-22 来源: 点击量:

为全面落实《中共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濮经开党办〔201719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查督办是按照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区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等。

第二条 督查督办主体和对象

1.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受区级河长委托负责督办该河流所有工作任务落实;

2.区督查局负责督导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一河一策制定的各单位工作任务台账落实情况;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会管委会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三)区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区级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任务交办。对纳入督办范围的事项,各督查督办主体按照要求,及时分解各自负责的任务、建立专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第一时间下发交办通知。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将办理结果上报区级督查督办主体,同时抄送区督查局和河长办。各督查督办主体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一事一卷归档。承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级河长协调。

(三)任务督办。各督查督办主体单位要紧扣时间节点,深入一线,真督实查,督查中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妥善协调。对到达事项完成时间节点未完成的责任单位,由区督查局下发《催办通知》。经催办,工作仍未落实或落实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区督查局协同区河长办报请区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经启动约谈程序,相关工作仍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及时向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提出问责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结果应用。督办结果直接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河长和单位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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