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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设立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 检察联络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办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协助配合、监督制约,提升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区内工作实际,决定设立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区检察室、区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设立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 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室工作内容说明
2. 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室工作机制说明
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关于设立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驻市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协助配合、监督制约,提升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经市检察院、市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商议,决定设立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商议,决定设立区检察室驻区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为了确保派驻检察联络室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我市河长制总体布局,聚焦管好“盆”和“水”,管好河湖空间及其水域岸线,护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谋划协调落实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对接河长办开展联合监督相关工作事宜:强化内外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积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准确履行保护监管职责,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保护河长办规范有效履职;具体落实河湖管理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完善涉河涉水犯罪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新模式,促进全市河湖系统保护及水生态整体环境改善,逐步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推动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提供司法保障。
二、成立机构
(一)机构成立。市人民检察院和河长制办公室共同成立联络办公室,名称表述为濮阳市人民检察院驻市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室,地点设在市河长办。
(二)制度建设。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制度办法,充分发挥协作效能。
(三)岗位职能。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人员应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与市河长办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水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的司法衔接事宜,认真履行。
(四)工作时间。联络室检察人员每周需前往联络办公室办公一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时段时长。
三、派驻检察工作原则
(一)协作工作原则。检察联络室在日常工作中,派驻检察人员和河长办联络员应当分工负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派驻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河长办联络配合派驻检察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理。
(二)监督制约原则。检察联络室在开展工作中,派驻检察人员和河长办联络员应当互相监督、制约,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过程中,保持法律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的各自独立有效运行,防止重配合而轻监督,注重在沟通中开展监督和促进工作。
(三)严守纪律。原则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所驻单位的保密制度与办案规定,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相关部门的案件查办工作。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杜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本辖区内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发挥治河管河职能作用,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上级检察院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解答涉河湖公益诉求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相关活动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要加强线索移送,建立协作督办机制,重大问题及时会商研判,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及办理情况,积极开展业务交流,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三)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宣传。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交流,对办理的典型案例、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总结,并定时通报。切实加强宣传,通过新媒体、门户网站、报纸电台等平台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水生态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驻市河长制办公室
检察联络室工作内容的说明
市人民检察院、市河长制办公室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域岸线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拟共同成立检察联络办公室,现将有关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一、互通信息
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河涉水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河长办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推进和涉及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等相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污染的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整治的重点、难点问题等,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河长办成员单位执法办案信息全面录入,实现双方信息充分共享。
二、监督移送
检察机关通过针对性的查阅案件台账、行政处罚案卷,登录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途径发现河长办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通过河长办向相关具体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检察联络室在工作发现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事项,应当加强沟通协调,要督促落实到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立案监督
通过与河长办成员单位的工作衔接或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结合涉河涉水生态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适时开展“小专项联合打击’活动,及时遏制不良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势头。
四、适时介入
对河长办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舆论热点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等,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五、行政执法履职监督
按照全面推进河长制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涉河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河长办成员单位违法行驶职权或者不作为,应依法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河长办成员单位在履行重大水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责中,需要检察机关监督配合和支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六、督促行政处罚执行
河长办成员单位涉及查封扣押、罚款、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难以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监督配合和支持工作;河长办成员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督促法院依法裁判、执行。全面强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水生态赔偿款处罚、追讨以及执行的监督,确保生态修复赔偿金到位。
七、监督判决和执行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涉及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检察机关可已发进行监督。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也可商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八、环境公益诉讼
发现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河长办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应其他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九、调研咨询交流
针对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联合河长办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通过座谈交流、查阅案卷、实地走访、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河长决策参考。进一步加强与河长办成员单位的业务咨询交流,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进行交流探讨和解答,共同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