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66883金沙 / 专栏 / 全面推进河长制 统筹实施四水同治 / 上级文件
濮阳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任务 分解台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濮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分解台账》已经市河长制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6日
濮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分解台账
序号 |
类别 |
主要任务 |
细化措施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加强水资源保护 |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
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354亿立方米以内。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2 |
严守用水 效率控制 红线 |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6.6%、20.17%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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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抓好工业节水。加快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省内先进定额标准。 |
市工信委、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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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城镇节水。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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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水资源保护 |
严守用水 效率控制 红线 |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加快实施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大型灌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5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0以上。 |
市水利局、市农牧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6 |
严守水功 能区限制 纳污红线 |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到2020 年,全市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委农办、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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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 |
全面摸清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查找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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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于入河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相关工作。其中,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矿企业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核准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对涉及到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相协调。 |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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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水资源保护 |
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
加强信息公开,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10 |
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市区、县城区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在排查基础上对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开展综合整治,规范保护区建设,到2018年底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建设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 |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市城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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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
市水利局 |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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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治地下水污染 |
每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储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要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市国土局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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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
开展河湖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
对河流、湖泊、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加强空间开发保护,严格空间管控。到2020年,基本完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国家直管的黄河、卫河按水利部要求完成划界确权。 |
市水利局、市国土局、 |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14 |
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
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落实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规划指导线管理制度,制定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办法。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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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
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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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
严厉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建立长效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17 |
开展岸线集中整治 |
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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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水污染防治 |
编制实施黄河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黄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19 |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
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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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强水污染防治 |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严格治理城镇生活污染。到2020年,市区、各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90%左右。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21 |
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的区域,加快建设截留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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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严格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
市农牧局 |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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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严格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优化空间布局;完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加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生态畜牧业示范创建活动。 |
市农牧局 |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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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
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 |
市交通局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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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水污染防治 |
防范水环境风险 |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位于省界县(区),要同下游城市加强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
市环保局 |
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等 |
相关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26 |
加强水环境治理 |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
到2020年,两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逐年提高,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27 |
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
市城管局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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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开展河流清洁行动 |
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以清除河湖垃圾、杂物、违建等为主要内容的河流清洁行动。 |
市水利局 |
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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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加强水环境治理 |
加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
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健全我市完善黑臭水体档案,编制完善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 |
市城管局 |
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30 |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
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
市住建局 |
市委农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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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积极推进濮阳县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梯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住建局 |
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等 |
濮阳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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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以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处理为重点,整治农村生活环境。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 |
市住建局 |
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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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加强水生态修复 |
推进河湖 生态修复 和保护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建立完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 |
市林业局 |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34 |
加强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 |
加快推进河湖渠水系连通工作建设,提升城镇河湖渠生态环境补水能力,加强河湖绿道、景观绿带、闸坝改造、堤防景观环境改造等工程建设,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日常保洁和管护责任,推进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 |
市水利局 |
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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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强水生态修复 |
恢复河湖自然功能 |
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36 |
探索研究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按国家要求做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河流富营养化,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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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推动人工湿地建设 |
在有条件的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和河道,规划、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消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 |
市林业局 市住建局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 |
相关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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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展骨干河道生态林带建设 |
开展绿化行动,以流域面积超过30平方公里的12条河流为重点,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 |
市林业局 |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相关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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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强水生态修复 |
积极推进水网建设 |
因地制宜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现代生态水网体系,积极推广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经验,以南水北调、引黄等现有供用水工程为基础,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完善现有水资源配置体系,用好南水北调、引黄等过境水。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相关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
40 |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
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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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加强执法监管 |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晰河湖综合管理执法体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
市水利局 |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42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
市公安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43 |
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
坚决查处违法建房、违法采砂、违法侵占水域岸线等涉河违法活动,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确保行洪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市水利局 |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44 |
加强执法监管 |
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
坚决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
市环保局 |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45 |
坚决查处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涉河违法活动。 |
市水利局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46 |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
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47 |
提升监管水平 |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河流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涉水污染源追查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48 |
加强执法监管 |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
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占用林地、滥砍滥伐行为。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河流源头及河流两侧林区林木案件,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采矿等破坏河流源头及河流两侧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49 |
加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
把推行河(湖)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同时要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合力。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50 |
健全工作机制 |
完善责任、组织、制度、考评体系 |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河长制工作,完善河(湖)长制责任、组织、制度、考评四个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组织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51 |
强化考核问责 |
实行绩效 考核 |
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河长制成员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52 |
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
将河长制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53 |
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考核 |
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54 |
加强监督检查 |
建设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 |
积极配合省河长办做好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充分利用现有水利、环保、农业、交通、林业、国土、公安等部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采用虚拟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59 |
落实专项经费 |
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投入力度,与河湖治理相关的污水管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濮阳黄河河务局、卫河河务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60 |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
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保护、治理和使用。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
61 |
加强宣传引导 |
加强宣传引导 |
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
市河长办 |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62 |
开展志愿活动,加强中小学教育 |
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活动。包括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志愿服务和青年志愿服务。开展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活动和河长制知识进课堂工作。 |
市河长办 |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