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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大看点不容错过

时间:2021-10-08 来源:濮阳经开区 点击量:

2020年12月3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新民通报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为八章九十条,设置总则、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宜居宜业环境、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省委最新精神将“九要、九不得”吸纳其中

王新民介绍,10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在《条例》的修改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吸收若干意见中的“九要、九不得”精神,在总则中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九项明确的义务性要求和九项禁止性规定,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明确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法的实施的关键所在。”王新民说,目前,我省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但是市、县两级的主管部门还不统一,不利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开展执法监督。因此,为了理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体制,加大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条例》在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优化市场环境明确不得 “新官不理旧账”

优化市场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条例》以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境为出发点,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重点作了相关制度安排。

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政府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丰富信用担保融资及动产、权利担保融资,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激励机制和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及时查处融资服务时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类不规范行为。

针对水电气热报装时间长等问题,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八个工作日内办结。”

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不诚信问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延迟履行、延迟兑现。”

推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一网通办

优化政务环境是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抓手。《条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实行政务服务一窗通办。针对一些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长、效率低等问题,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和个人办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

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本省政务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此外,为简化市场主体的办事程序和材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将目前行政审批中的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区域评估制等创新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复制推广。

优化法治环境,明确执法部门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要求其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政府、法院联动不够问题,明确规定政府与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性和变现价值,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细化容错机制,明确这些情况出现偏差也应免除相关责任

为保证法律责任具体明晰,便于操作,《条例》区分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不同类型的主体,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具体的执法部门。

同时,在《条例》审议以及调研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干部提出,虽然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但是规定的比较原则,建议《条例》能够结合实际作出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因此,《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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