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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28条措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解读)
为更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从降低经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加大服务供给等6个方面出台28条举措,为个体经济发展提振信心、保驾护航。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内 经营者开展“集群注册”
我省将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集群注册”。
开展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同时强化保险保障。
实施重点群体、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税收减免
根据《措施》,我省将继续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同时,我省还将实施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根据《措施》,我省将进一步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九折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29日。
担保增信力度方面,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
另外,我省就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作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财政贴息。
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 推行智能登记新模式
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推行“自主填报、系统核查、即时审核、实时出照”的智能登记新模式,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零收费”。开展省内个体工商户跨辖区迁移改革。
鼓励支持变更升级。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字号、成立日期等,符合条件的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并保留行业特点,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为其提供便利。
保护合法权益。我省明确,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非法干预。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或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补贴
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支持各类孵化载体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