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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党政办〔2024〕20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8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濮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内冰雪场所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下列行业领域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校车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托育机构、月子会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三)A级旅游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KTV、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民宿、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体育学校、密室逃脱、剧本杀、新闻出版、电影院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社会事业局牵头负责,分管社会事业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四)商超、市场、餐饮、酒吧、住宿业(不含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民宿)、再生资源回收、加油站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分管商务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六)房屋建筑和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性自建房、建筑装修装饰、充电设施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高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区规划建设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七)城镇燃气、加氢站和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分管市政园林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九)道路运输、浮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特种设备、公考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分局牵头负责,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一)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该主办部门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的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含储气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电力行业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四)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由区宣统办牵头负责,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分管政法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六)交通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交通勤务大队牵头负责,分管政法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牵头负责,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八)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负责,分管水利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九)农机、沼气、农药、畜禽屠宰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农业科技局(畜牧局)牵头负责,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十)核和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十一)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行业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粮食局牵头负责,分管粮食和储备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十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分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十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区领导为主管领导。

  第三条 区主管领导应当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除《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牵头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或者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按规定出席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发现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参与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等。

  (四)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内10人以上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安全水平低、风险高,被国家或者省市点名批评、通报等严重情形的,及时给予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警示,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六)围绕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和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假期等重点时段,及时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时,第一时间带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除《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会商研判,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三)落实“领导+专家”工作机制,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治理,加大“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力度,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壁垒,建立健全贯通各级、平急一体、常态运行的信息化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屡查屡犯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覆盖、无死角连续不间断信息化监管。

  (五)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六)被国家或者省市点名批评、通报后,立即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组织开展以案促改。

  (七)围绕全国、省、市两会期间和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假期等重点时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事故较多、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等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驻点督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一线安全监管。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除《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提高监督指导质量,提升统筹推进工作质效。

  (二)组织专家组对各乡(镇、办)和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抽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通过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重点管理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各乡(镇、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参考内容。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定期评价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办)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推诿扯皮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乡(镇、办)通报批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公众关心安全、参与安全,提升有奖举报工作质效。

  第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事项,按照《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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