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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经开文〔2023〕75号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0-25 来源: 点击量: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0月25日


  政策解读:《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 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及《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濮阳市财政局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濮阳 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濮人社办〔202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妥善解决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长远生 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 立多方协调合作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统一的社保补贴政策,加 快落实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工作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保障原则

  (一)执行“先保后征”原则。土地报批前,先预存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确定补贴对象,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原则。由区管委会足额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三)实行“同地同价”政策原则。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 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三 、保障范围及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2019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无家庭承包边界、由承包户按份额共享 承包权,此类土地被征收的,可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权人意 愿,在统一经营管理土地的承包权人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按份 额核算对每户的补贴资金。征地后实行调地安置的,在土地调整涉及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根据土地调整情况分配补贴资金。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征地未承包到户的村(居) 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也纳入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在被征收土地的共有人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分配补贴资金。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 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 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报区管委会审定。

  四、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征1亩地应按照不低于濮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五 、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1. 参加了经开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 贴对象,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2. 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补贴:

  1.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 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经开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再参加 经开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 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 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 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1.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 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2. 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 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3. 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 规定,缴费人员及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 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区管委会在征地时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并足额缴纳。在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

  如果征地未获批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将结果及时告 知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含利息收入)原渠道返还给缴存单位。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要严格按照省人 社厅最新公布的最低标准缴纳。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征地获批后,实施征地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 将征地相关情况函告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根 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区财 税金融工作局申请拨付。区财税金融工作局应对区组织人事劳动 局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对象未确定、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四)区财税金融工作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用于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职责分工

  征地获批后,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密切 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征地公告中明确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共同推进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被征地农户征地 情况、补贴对象等信息进行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及时将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被 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对象确认及被征地情况的初审工作,符合补贴 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征用土地的合法性、征 地范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落实补贴工作。

  (四)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个人账户,并向区财税金融工作局申请资金。

  (五)区财税金融工作局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及时拨付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指定账户。

  (六)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划转工作,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7月1日之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河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规定办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经开区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精干力量,明确专 人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区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 立组织,加强对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督促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或提取。

  本方案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按上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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