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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5 来源: 点击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濮阳市实际,濮阳市人社局2022年12月正式印发了《濮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濮人社办〔2022〕13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一方面,《补贴办法》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另一方面,要求规范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此外,《补贴方法》要求:“各县区应当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为此,根据市人社局《补贴办法》内容和要求,参照其他县区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区管委会牵头起草我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文件。

  二、政策制定过程

  区管委会于2022年3月起开始对《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2022年,先后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等。2023年,区管委会在前期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调研、政策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2023年9月26日,《实施方案》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政策目标

  将《实施方案》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保障原则

  1.执行“先保后征”原则。土地报批前,先预存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确定补贴对象,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2.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原则。由区管委会足额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3.实行“同地同价”政策原则。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 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二)保障范围及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2.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无家庭承包边界、由承包户按份额共享 承包权,此类土地被征收的,可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权人意 愿,在统一经营管理土地的承包权人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按份 额核算对每户的补贴资金。征地后实行调地安置的,在土地调整涉及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根据土地调整情况分配补贴资金。

  3.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征地未承包到户的村(居) 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也纳入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在被征收土地的共有人范围内确定补贴对象、分配补贴资金。

  4.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 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 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报区管委会审定。(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每次征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征1亩地应按照不低于濮阳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资金筹集

  1.区管委会在征地时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并足额缴纳。在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要严格按照省人 社厅最新公布的最低标准缴纳。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3.征地获批后,实施征地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 将征地相关情况函告区组织人事劳动局,由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根 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区财 税金融工作局申请拨付。区财税金融工作局应对区组织人事劳动 局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对象未确定、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4.区财税金融工作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用于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五)职责分工

  征地获批后,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密切 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征地公告中明确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共同推进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工作。

  1.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被征地农户征地 情况、补贴对象等信息进行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及时将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被 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对象确认及被征地情况的初审工作,符合补贴 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行政部门审核。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征用土地的合法性、征 地范围、征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落实补贴工作。

  4.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个人账户,并向区财税金融工作局申请资金。

  5.区财税金融工作局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及时拨付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指定账户。

  6.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划转工作,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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